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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平:用真实的数据反映真实的情况
作者:李乐平  时间:2011-02-01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检察统计数据作为反映检察工作实际情况的主要信息,是衡量和判断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检察工作客观情况的最基础的依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其中真实性是其灵魂。事实上,由于区域大小的差异,人口多寡的区分,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流动人口比例的高低等客观情况的存在,案件办理存在多或少、工作成效表现为高或低都是正常的,都应当通过真实的统计数据得以客观反映。 

  但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产生了不少异化。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既成为困扰基层检察人的一道难题,也影响了高层领导决策判断的准确。检察工作统计数据似乎患上了“数据病”,有些“经验材料”所反映的数据中,某一个单项工作的量就需要全院干警都参与进来才有可能完成。就好像“皇帝的新衣”,让明眼人一看就不符常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办案质量指标的统计。自侦案件在少数地方往往出现最终处理数(即判决、不诉、撤诉、撤案)和立案数两者对不上号的情况,历次清查久拖不决案件活动中总会暴露一些以往报表中“消失了”的案件,这在普通刑事案件的统计中同样存在。除了统计中的跨年度和案件处于不同诉讼程序的因素外,一些存在质量问题的撤案、撤诉案件都未能如实及时统计载入报表。同样的,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含调解)作为衡量抗诉案件重要标准,在两院的统计中往往存在一些难以解释的差异。比如在十年前那场关于民行抗诉权去留问题大争论轰轰烈烈的时期,法院提供的再审改判比率就远远低于检察机关统计报表所反映的比例。 

  二是关于诉讼监督成效的统计。具体包括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执行监督、列席审委会,以及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等方面。诉讼监督的统计不同于单纯的案件办理,其年际数据存在一定幅度的差异也是合理的。但是在有些地区和有些业务条线,有时会出现不可思议的“爆炸性”增长。 

  三是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统计。反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效的主要是预防调查、预防咨询、法制宣传、检察建议、案例分析等。对这部分数据统计的人为操作因素就尤为凸显,尤其是2010年,不仅是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单位之间出现了幅度很大的波动,就是同一个单位在不同的统计月份也出现了极不正常的呈直线上升的增长态势。 

  四是关于创新创优、服务大局工作的统计。检力下沉、延伸触角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但是名称不一的各种工作站、工作队、联络点、联络员包括派出检察室往往会在很短时间内突然冒出来,且数量惊人,仿佛有些单位已经将绝大部分的检力下沉到基层,有些单位干警大多成为各种工作站、工作队的联络员、成员。 

  五是关于专项活动的统计。专项活动作为解决一段时期或一个地区突出问题的工作举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统计数据理应准确而真实。然而作为反馈专项活动成效的统计数据,往往也多含水分,专项活动中的数据经常和全年汇总的统计难以契合而远远超过其应有的比例。 

  究其原因,一是反映了检察工作基础薄弱,理性规范经验缺失,二是对检察工作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够,三是反映了科学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尚需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四是反映了检察工作中不恰当政绩观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甚至十分严重。 

  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要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检察统计工作看似是一个数据问题,其实质是反映检察工作的基本依据。要做到既要客观反映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也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检察工作基本成效;既不能掩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也不能夸大检察工作的成效。应当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到各项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牢固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用真实的数据反映真实的情况,方能夯实检察工作的基础,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提升检察公信力,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闫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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