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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法治建设为社会管理保驾护航
作者:李乐平  时间:2011-04-20  新闻来源:清风苑  【字号: | |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检察工作的现实影响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本次刑法修订多达50条,堪比前七次修订之和,是自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也是首次、较大幅度涉及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改。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立法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修正案(八)一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标杆,一方面又是审时度势、应时而生的产物。无论是对刑罚结构的调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还是对社会热点、民生问题的积极回应,均集中体现了当前形势下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调节了当下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人民自我价值实现的新需要以及对个人利益保护的新需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司法机关应当抓紧做好宣传、培训和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的要求,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为切入点,为贯彻实施新法作好充分准备。

  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保护、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既要追求秩序,又要激发活力。修正案(八)在追求正义与激发活力之间,以宽严相济的中和型执法理念为根本方式。

  因此,修正案(八)通篇贯彻了"轻轻重重"的政策、公正适度的刑罚。该宽则宽,该破则破,当立则立,立场鲜明。

  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结合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今后工作的重点,在具体工作中强调对轻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者奉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及高危险的犯数罪者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确保罪刑相适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要正确认识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新罪名。有的新罪名,恰恰正是近年来网络民意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比如醉驾,农民工讨薪难,以及接二连三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于公众高度关注,最终促成了立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法律体恤民生疾苦的温度和坚决打击犯罪的冰度。

  检察机关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为落脚点,加强对新罪名的学习、理解和把握,在实践中加大惩治、预防力度。尤其是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要仔细研究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把握,在打击该类犯罪的同时,加大对社会预防宣传力度,达到惩治和预防的双重效果。

  其次是加大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力度。修正案(八)在特殊累犯中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的修改不但提高了量刑幅度,而且明确了犯罪构成,降低了入罪门槛,明确体现了对于该类犯罪严厉打击的趋势。

  第三是注重对民生的保护,促进社会管理系统的完善。检察机关要重点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认真研究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和入罪标准的修改,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切实保护民生,促进社会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第四要严格贯彻修正案(八)关于轻缓刑事政策的运用,重点是未成年人不作为累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缓刑的适用条件以及坦白从宽等规定。这是在刑法层面进一步体现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爱,是对社会管理的一种弥补和创新。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对于上述规定应严格把握,坚决贯彻从宽处理的方针。

  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方向,

  以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修正案(八)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相契合。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实践中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创新创优各项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进一步健全青少年维权机制。修正案(八)对于未成年人的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检察机关应当把新规贯彻到实处,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一是要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性;二是严格贯彻未成年人不作为累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等规定,探索实施前科消灭制度;三是在批捕、起诉环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把轻缓刑事政策落到实处,重点是加强对外来青少年司法权利的平等保护,进一步加强管护教育基地工作,确保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权利。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修正案(八)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犯罪等方面的规定,在注重保护民生的同时,明确体现出了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视,也体现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检察机关在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应围绕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着力做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反贪反渎部门内部职能的优化配置,协同政府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共同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切实推进"两法"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开展。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修正案(八)中首次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方式,使这些"问题人群"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意义。检察机关自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试点以来,在该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正式的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检察机关应根据修正案(八)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发挥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的作用,平等保障外来人员的司法权利,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机制,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修正案(八)充满了对诉讼活动中相关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担忧。检察机关应对照规定,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确保修正案(八)在实践中得以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为社会管理创新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修正案(八)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了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对照规定,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减刑、假释等领域中存在的违法现象,确保刑罚对社会的威慑力。

  对侦查权的监督。对照修正案(八)体现出的宽严相济执法理念和注重保护民生的人文关怀理念,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要重点对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侵害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民事纠纷进行不当立案的监督,对侦查过程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侦查活动坚决监督和纠正,进一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进行了调整,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减轻处罚应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综合运用量刑建议、刑事抗诉、纠正违法等手段,建立完整系统的诉讼监督机制,维护罪责刑相适应。

  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

  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修正案(八)对于职务犯罪领域,并未作出重点修改,但通过对内容解读,我们不难发现修正案(八)对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并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产生了导向作用。

  修正案对刑罚执行、减刑、假释领域作出了重点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又明确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幅度,还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监督者的监管,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且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应把查办监管场所、"涉黑"犯罪、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防控领域,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从而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者为江苏检察系统业务专家,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闫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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